给非法养老机构负责人的告知单 要闻-公主岭站 周柏航 233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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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非法养老机构负责人的告知单

2017-02-16 | 来源: 公主岭市新闻中心

  各非法养老机构负责人:

  近年来,养老场所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养老院幼儿园等特殊群体聚居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养老机构开展专项整治。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吉政办发【2015】50号文件,协助民政部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你所从事的养老服务经营活动属违法行为,请在30天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安置已收住的老年人。在手续办理期间不得收住老人,如继续违法从事经营活动,将由多部门联合执法,追究经营者法律责任。

  公主岭市养老机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2017年2月12日

责任编辑: 周柏航